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骗购和非法买卖外汇要严打

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
1998-09-01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据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,对审理骗购和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中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,作出了司法解释。

这项司法解释规定,以走私、逃汇、洗钱、骗税等为目的,使用虚假、无效的凭证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,应当分别按走私犯罪以及逃汇罪、洗钱罪、骗取出口退税罪等定罪处罚。非国有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,与国有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,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。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专门机构以外非法买卖外汇在20万美元以上的,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;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,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,采用非法手段,或者明知是伪造、变造的凭证、商业单据,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,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;居间介绍骗购外汇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,均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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